雨花区集体商标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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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集体商标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6 08:51:4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长沙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对于商标的认识也是越来越强烈,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已经是离不开商标了,我们对于商标的使用程度几乎可以说无处不在,在我国商标的使用上是有专门的法律来维护的,不仅仅是为了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的专用权,更是对于商标不受到侵犯,那么商标的使用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为您介绍。

长沙商标注册建议收藏商标的使用上有哪些注意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对于商标的认识也是越来越强烈,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已经是离不开商标了,我们对于商标的使用程度几乎可以说无处不在,在我国商标的使用上是有专门的法律来维护的,不仅仅是为了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的专用权,更是对于商标不受到侵犯,那么商标的使用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为您介绍。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最好不要做为长沙商标注册,以防被驳回申请。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商标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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